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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艺术设计系公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9日 00:00      阅读次数:

服装设计系公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学院关于严格要求设备管理的要求,为加强系属办公设备的使用管理,保证教学及日常工作所需,延缓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服装设计系拥有的公用设备、设施,均为国有固定资产,系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直接承担日常使用与管理的领导责任,全系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

二、系属全部设备、设施,由系办公室依照学院相关要求及规定,建立独立完整的登记明细表,据实登记入册。

三、本系人员因教学或工作需要借用设备或设施,由系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系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四、系属设备、设施为教学及工作专用,个人及外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特殊情况须报经系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五、为延长重要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率,保证教学及日常工作所需,借用时限原则上为1周,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周。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用时限的,须报经系主任批准,并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六、寒、暑假期间,一切外借设备、设施都必须归还系办公室,由系办公室统一存放保管。

七、借用期间,若发生人为损坏、丢失,由借用人照价赔偿。

本管理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服装设计系办公室负责解释。

服装设计系

200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