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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艺术设计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9日 00:00      阅读次数:

服装艺术设计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4年5月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服装艺术设计系学术委员会,作为系部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服装艺术设计系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系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审议系学术发展(包括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2.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3.对系部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行最终审核。

4.审议系部各专业方向毕业设计(论文)的学术水平。

5. 维护学术尊严和系部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6.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7.承担学校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三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系部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教师中的代表组成,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0人左右。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设立秘书一人。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深,学风务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并关心系部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专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当选委员投票产生,各学部组长由委员会正、副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各学部选 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系长办公室备案,并由系长签署和颁发聘书。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操作在每一次换届前制定细则后实施。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接受群众的署名投诉举报,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匿名举报,经调查如有确凿事实依据,委员会应予以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运作规范

第九条 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条 系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其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系主任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系学术委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系学术委员会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一条 系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须对重大事项作出审定或决定时,必须由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或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做出重要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个别委员因违法违纪、道德败坏等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参加委员会工作不负责任等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时,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或通信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并向全系公示。

第十四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两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系部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系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或通信投票通过。如得不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应另换人选后,再行审议和投票。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