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院关于严格教学设备管理的要求和教务处2004年第49号通知精神,为加强留存服装设计作品(服装成衣)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展示、社会公益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作用,有效地利用其价值,尽可能延缓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历年留存的毕业生服装设计作品均为院属教学固定资产,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院办公室应按专业、年限,分系列统一编号、造册,妥善定点存放
三、因展示、教学观摩、示范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术活动需借用留存服装作品的,须统一到院办填写“借用审批单”,经院主任批准后方可借用。
四、本院师生或院外人员借用的由院办公室根据租借费标准办理租借手续。
五、为防止损坏或丢失,留存服装设计作品需交付押金后方可租借,院内租借每套收押金100元,系外租借每套收押金200元。
六、留存服装设计作品租借由院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收费,租借标准如下:
1、院内教职工个人租借费每天25元/套;
2、院在册学生租借费每天30元/套:
3、对外租借每天50元/套。
七,凡损坏、丢失租借服装设计作品的,一律照价赔偿,凡恶意借而不还服装设计作品的一律扣除全部押金。
本管理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时尚艺术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